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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警惕“預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財產安全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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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要旨

近年來,隨著全社會對保險行業風險保障功能認識和了解程度的深化,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購買保險產品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然而,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也引來一些不法分子的趁虛而入,他們假借保險公司之名以"預交投保定金"的不法手段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對花樣百出的保險詐騙行為,保險消費者亟須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險公司同樣需要重視面向消費者的教育宣傳工作,通過日常風險提示、教育宣傳等手段,切實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02
案例簡介

2021年11月,消費者李某接到自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周某的推銷電話,向其介紹"雙11"車輛保險優惠活動。李某考慮到自己車險即將到期,且此次活動較往年優惠力度更大,初步與周某達成投保意向。周某在獲取李某信任后,告知其車輛保險還有50天到期,暫不滿足提前續保的條件,但可以預付定金保留優惠名額。經溝通,李某最終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個月后,李某車險即將到期,聯系周某為其辦理車輛保險,但周某總是言辭閃爍,找借口推脫。此時,李某才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再次聯系周某時發現微信被拉黑,之前聯系號碼也成了空號。隨后,李某撥打某保險公司全國統一的客服熱線進行投訴。

接訴后,某保險公司服務專員張某在聽取李某敘述后,立即根據李某提供的微信對話截圖等材料對周某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經核查,周某并非該保險公司員工,服務專員張某將核查結果向李某進行反饋,并告知保險公司投保時并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并建議李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03
需要注意的情況


本案例是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未意識到背后可能存在的陷阱和風險隱患,最終致使個人財產安全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以上條款從根本上規范了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明確了金融機構在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三章第七十條之相關規定,"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明確了私人賬戶不得用于消費者支付保險費,避免銷售人員出現挪用、截留、侵占等情況。

本案例中,李某忽視了保險合同成立的相關流程,在接到陌生銷售人員周某電話時未及時向保險公司核實身份,就向周某私人支付所謂的"投保定金",最終造成自身的財產損失。在意識到可能受騙后,通過某保險公司官方服務渠道反映問題,保險公司進行銷售人員身份核查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李某,主動引導李某及時聯系公安機關尋求幫助,以盡可能為其挽回經濟損失。

04
案例啟示

(一)保險公司

1.建立營銷宣傳管理監督機制。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經營時,需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針對保單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機制,明確風險防控重點、工作流程和執行標準,并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2.加強常態化教育宣傳,做好風險提示。保險公司需通過線上、線下等多渠道開展消費者教宣活動,在有條件的營業場所設立相對獨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加強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宣傳渠道的管理,配備充分的教育宣傳資源,及時更新維護教育宣傳資料或信息。

3.持續增強消費者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險公司需采用適當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消費者介紹保險知識、公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重點講解保險條款中的專業性詞語、集中性疑問、容易引發爭議糾紛的銷售行為以及保險消費中的各類風險等;同時加強公司內部員工培訓,幫助消費者認識、了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提升消費者對于風險特征的認知,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二)消費者

1.選擇正規投保渠道。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優先選擇保險公司官方渠道,如保險公司門店、官網、官微、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持有效代理人資質的銷售人員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合作商等,通過正規途徑選購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2.注意查驗銷售人員身份。作為保險消費者,特別是中老年保險消費者,由于防范意識較弱,容易被違法分子誘騙,造成財產損失。對此更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不明身份"業務人員"的承諾,可借助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查驗銷售人員身份,以防受騙上當,一旦發現資金騙局需及時聯系公安機關,避免風險損失擴大。

3.繳費時仔細核對保費收款賬戶是否為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在支付保費時,應仔細核對收款賬戶是否為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合同訂立后,無須額外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保險公司所開設的企業賬戶通常具有" xx 保險公司"等字樣,若發現收款賬戶與擬投保公司不符,或收款賬戶為銷售人員或其他個人時,應立刻停止繳費。此外,不建議消費者委托銷售人員代交保費。

4.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查詢保單信息。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后,可撥打保單上的官方客服電話或登錄保險公司官方網站,核實保單重要事項,確認保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風險提示】警惕“預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財產安全保護意識
黑龍江分公司 2025-03-14 0

01
案例要旨

近年來,隨著全社會對保險行業風險保障功能認識和了解程度的深化,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購買保險產品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然而,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也引來一些不法分子的趁虛而入,他們假借保險公司之名以"預交投保定金"的不法手段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對花樣百出的保險詐騙行為,保險消費者亟須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險公司同樣需要重視面向消費者的教育宣傳工作,通過日常風險提示、教育宣傳等手段,切實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02
案例簡介

2021年11月,消費者李某接到自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周某的推銷電話,向其介紹"雙11"車輛保險優惠活動。李某考慮到自己車險即將到期,且此次活動較往年優惠力度更大,初步與周某達成投保意向。周某在獲取李某信任后,告知其車輛保險還有50天到期,暫不滿足提前續保的條件,但可以預付定金保留優惠名額。經溝通,李某最終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個月后,李某車險即將到期,聯系周某為其辦理車輛保險,但周某總是言辭閃爍,找借口推脫。此時,李某才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再次聯系周某時發現微信被拉黑,之前聯系號碼也成了空號。隨后,李某撥打某保險公司全國統一的客服熱線進行投訴。

接訴后,某保險公司服務專員張某在聽取李某敘述后,立即根據李某提供的微信對話截圖等材料對周某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經核查,周某并非該保險公司員工,服務專員張某將核查結果向李某進行反饋,并告知保險公司投保時并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況,并建議李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03
需要注意的情況


本案例是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未意識到背后可能存在的陷阱和風險隱患,最終致使個人財產安全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以上條款從根本上規范了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明確了金融機構在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三章第七十條之相關規定,"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明確了私人賬戶不得用于消費者支付保險費,避免銷售人員出現挪用、截留、侵占等情況。

本案例中,李某忽視了保險合同成立的相關流程,在接到陌生銷售人員周某電話時未及時向保險公司核實身份,就向周某私人支付所謂的"投保定金",最終造成自身的財產損失。在意識到可能受騙后,通過某保險公司官方服務渠道反映問題,保險公司進行銷售人員身份核查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李某,主動引導李某及時聯系公安機關尋求幫助,以盡可能為其挽回經濟損失。

04
案例啟示

(一)保險公司

1.建立營銷宣傳管理監督機制。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經營時,需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針對保單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機制,明確風險防控重點、工作流程和執行標準,并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2.加強常態化教育宣傳,做好風險提示。保險公司需通過線上、線下等多渠道開展消費者教宣活動,在有條件的營業場所設立相對獨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加強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宣傳渠道的管理,配備充分的教育宣傳資源,及時更新維護教育宣傳資料或信息。

3.持續增強消費者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險公司需采用適當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消費者介紹保險知識、公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重點講解保險條款中的專業性詞語、集中性疑問、容易引發爭議糾紛的銷售行為以及保險消費中的各類風險等;同時加強公司內部員工培訓,幫助消費者認識、了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提升消費者對于風險特征的認知,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二)消費者

1.選擇正規投保渠道。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優先選擇保險公司官方渠道,如保險公司門店、官網、官微、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持有效代理人資質的銷售人員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合作商等,通過正規途徑選購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2.注意查驗銷售人員身份。作為保險消費者,特別是中老年保險消費者,由于防范意識較弱,容易被違法分子誘騙,造成財產損失。對此更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不明身份"業務人員"的承諾,可借助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查驗銷售人員身份,以防受騙上當,一旦發現資金騙局需及時聯系公安機關,避免風險損失擴大。

3.繳費時仔細核對保費收款賬戶是否為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在支付保費時,應仔細核對收款賬戶是否為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合同訂立后,無須額外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保險公司所開設的企業賬戶通常具有" xx 保險公司"等字樣,若發現收款賬戶與擬投保公司不符,或收款賬戶為銷售人員或其他個人時,應立刻停止繳費。此外,不建議消費者委托銷售人員代交保費。

4.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查詢保單信息。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后,可撥打保單上的官方客服電話或登錄保險公司官方網站,核實保單重要事項,確認保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