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23年2月,楊某駕駛小轎車與陶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陶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停車報交警、120急救,同時護送傷者去醫院治療,并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后離開。但交警隊最后認定,事故發生后,楊某將傷者送往醫院后逃逸。
我們來看看該案的爭議焦點
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事實是否清楚的問題。
原來,楊某將傷者送醫后離開,未主動配合接受公安交警調查,事故后兩天在村書記轉達下到交警隊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告醫療急救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表明事故證物的位置;同時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主動接受調查處理,不得逃避。
經二審法院審理認定:
“楊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主動接受公安交警調查,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依據充分。
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報警、報120和事故中受害人已得到及時搶救及楊某在事發兩天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調查等事實均不足以反駁關于楊某在肇事后已存在逃逸事實的認定,同時,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事故發生后將傷者送至醫院后逃逸,當事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申請復核,可視為當事者當時接受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包括存在逃逸事實的認定,最終認定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的事實清楚的。
【案例啟示】
事故發生后,作為駕駛人員應及時報警,配合搶救傷者,積極主動配合交警進行調查和處理,到交警隊提供相關證據和信息,不得逃避調查,若逃避、不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也將構成肇事逃逸,若駕駛人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范圍內。
【案例簡介】2023年2月,楊某駕駛小轎車與陶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陶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停車報交警、120急救,同時護送傷者去醫院治療,并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后離開。但交警隊最后認定,事故發生后,楊某將傷者送往醫院后逃逸。
我們來看看該案的爭議焦點
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事實是否清楚的問題。
原來,楊某將傷者送醫后離開,未主動配合接受公安交警調查,事故后兩天在村書記轉達下到交警隊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告醫療急救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表明事故證物的位置;同時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主動接受調查處理,不得逃避。
經二審法院審理認定:
“楊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主動接受公安交警調查,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依據充分。
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報警、報120和事故中受害人已得到及時搶救及楊某在事發兩天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調查等事實均不足以反駁關于楊某在肇事后已存在逃逸事實的認定,同時,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事故發生后將傷者送至醫院后逃逸,當事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申請復核,可視為當事者當時接受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包括存在逃逸事實的認定,最終認定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的事實清楚的。
【案例啟示】
事故發生后,作為駕駛人員應及時報警,配合搶救傷者,積極主動配合交警進行調查和處理,到交警隊提供相關證據和信息,不得逃避調查,若逃避、不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也將構成肇事逃逸,若駕駛人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