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社會醫療保險,南京市城鎮職工醫保遵循國家要求的繳費規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一、轉變兩個觀念:
分擔機制觀念:由“公家全包”轉變為“公私共擔”;
基本保障意識:基本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障,高于“基本”的醫療待遇需要自己承擔。
《辦法》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以下情況不在醫保支付范圍內:
(1)工傷(含職業病)、生育及其并發癥;
(2)違法亂紀所致傷害;
(3)交通事故;
(4)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
(5)出國、出境期間;
(6)醫療事故;
(7)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二、建立一個意識:
社會共濟意識:建立統籌基金,減輕國家負擔。
三、了解醫保支付范圍的三個目錄:
·藥品目錄:可由醫保支付的藥品共2411種,其中甲類藥品效果較好且價格較低,可由醫保全部支付,乙類藥品效果較好,但價格較高,除了特定的100種以外,醫保支付90%,個人支付10%;
·診療項目目錄:指醫療技術勞務項目、采用醫療儀器等診斷治療的項目目錄;
·服務設施目錄: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須的生活服務設施。
四、了解醫保結算的兩個概念:
·自付費用:自付費用指的是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分擔的費用中,個人分擔部分,可從個人賬戶中支出;
·自理費用:并不屬于“三個目錄”,統籌基金不承擔,完全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所有醫保待遇計算,如起付線、封頂線等,均不包含自理費用。)
了解以上概念可以基本讀懂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內涵。廣大市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基本醫保并不能解決所有醫療問題,因此適當選擇商業醫療保險進行補充是十分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