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馬某報案稱其駕駛藏***速騰小型車輛在拉薩市娘熱路藏藥廠附近行駛中碰撞貴***小型車輛,造成雙車受損及本車車上人員多人受傷。
查勘接到報案后,核實馬某駕駛的藏*速騰小型車輛作為營運使用。屬于更改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于是查勘詳細為馬某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及保險條款規定,分析該行為后果的厲害關系,并向馬某出具不予賠付通知書。
二、案例分析
本案駕駛員馬某,車輛投保后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保單使用性質,依照相關法律及條款規定不予賠付。
三、風險提示
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責任免除第十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的機動車輛在更改使用性質后,一定要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將車輛保險再更改使用性質,時應將保單使用性質進行批改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的車輛才可以得對相應的賠付。如未及時告知的進行批改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