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最近,保險公司投訴熱線收到黃某來電,稱車輛被對方貨車撞到對方未購買保險,要求保險公司代為追償,保險公司在其發生報案后拒絕理賠。經核實張某車輛在投保時提供了虛假投保資料,偽造車輛牌照及車輛資料,后期再要求批改為正確信息,該行為有重大騙保嫌疑,經與各機關單位調查確認該車輛有多次理賠案件糾紛,最后保險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將該保單責任終止,并發送責任終止通知書。
二、案例分析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二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案例啟示
為有效保障自己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可用偽造的身份證、行駛證等虛假信息進行投保,該行為不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還構成保險欺詐,在欺詐條件下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如發生保險事故無法正常賠付,切勿因小失大。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惠州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