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女士為其父母居住的房子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買了兩份保障內容一致的房屋保險,不久前,因降雨房屋漏水導致房屋裝潢及家具等受損,劉女士便向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在第一家保險公司賠付后,劉女士又向第二家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結果遭到第二家保險公司的拒賠。劉女士認為自己在兩家保險公司都交了保費,兩家保險公司就應該進行賠償,拒絕接受第二家保險公司拒賠處理方案。
【案情分析】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本案中,劉女士在購買保險時未主動告知已投保了相關保險的情況,第二家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無法獲取該房屋是否在其他保險機構投保的信息,為其房屋重復投保相同的保險,導致出險后僅能得到一份賠款。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
1.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投保人從保險中獲得的賠償不得高于其實際損失。出現重復保險的情況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采取分攤的方式共同進行賠償。
2.消費者購買保險前應主動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士了解保險產品,并根據自身需求合理購買保險,避免不慎出現重復投保的情況。且重復投保是一種錯誤的投保方式,只會增加消費者的保費支出,雖劉女士投保了兩份房屋保險,但是最終也只能獲得一份賠款。
【案情簡介】
劉女士為其父母居住的房子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買了兩份保障內容一致的房屋保險,不久前,因降雨房屋漏水導致房屋裝潢及家具等受損,劉女士便向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在第一家保險公司賠付后,劉女士又向第二家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結果遭到第二家保險公司的拒賠。劉女士認為自己在兩家保險公司都交了保費,兩家保險公司就應該進行賠償,拒絕接受第二家保險公司拒賠處理方案。
【案情分析】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本案中,劉女士在購買保險時未主動告知已投保了相關保險的情況,第二家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無法獲取該房屋是否在其他保險機構投保的信息,為其房屋重復投保相同的保險,導致出險后僅能得到一份賠款。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
1.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投保人從保險中獲得的賠償不得高于其實際損失。出現重復保險的情況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采取分攤的方式共同進行賠償。
2.消費者購買保險前應主動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士了解保險產品,并根據自身需求合理購買保險,避免不慎出現重復投保的情況。且重復投保是一種錯誤的投保方式,只會增加消費者的保費支出,雖劉女士投保了兩份房屋保險,但是最終也只能獲得一份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