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駕駛渝A91***小轎車與鄭某駕駛渝A**121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鄭某等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嚴重損壞。經調查,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由鄧某負全責,負責本次事故損失賠償。
因該車已投保機動車交強與商業險,鄧某遂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鄧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只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償,拒絕承擔商業險賠付。因差額巨大,鄧某遂起訴保險公司。
訴訟中,保險公司表示,案涉車輛投保時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用途為“家庭自用”,但鄧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注冊成為滴滴車主,申請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根據商業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以外賠償責任,并提供了相關材料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此案中,案涉車輛客觀上使用范圍發生變化,與家庭自用的轎車相比,用于載客經營活動的車輛其工作強度更大,使用范圍更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鄧某并未將這一事實提前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又已經對該種情形下免責的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據此判決駁回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鄧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因從事載客經營活動,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在商業險范圍內拒賠。綜上,保險公司僅能賠付交強險部分。
相對于非營運車輛,營運車輛的保費相對較高。為了確保自身的安全和權益,不能只選擇投保非營業性保險。如果從事營運活動未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有權不承擔交強險外的賠付責任。這樣一來,不僅失去了投保的意義,還會加重責任人的經濟負擔。因此,在投保時,請正確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讓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為美好的生活保駕護航。
鄧某駕駛渝A91***小轎車與鄭某駕駛渝A**121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鄭某等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嚴重損壞。經調查,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由鄧某負全責,負責本次事故損失賠償。
因該車已投保機動車交強與商業險,鄧某遂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鄧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只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償,拒絕承擔商業險賠付。因差額巨大,鄧某遂起訴保險公司。
訴訟中,保險公司表示,案涉車輛投保時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用途為“家庭自用”,但鄧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注冊成為滴滴車主,申請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根據商業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以外賠償責任,并提供了相關材料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此案中,案涉車輛客觀上使用范圍發生變化,與家庭自用的轎車相比,用于載客經營活動的車輛其工作強度更大,使用范圍更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鄧某并未將這一事實提前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又已經對該種情形下免責的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據此判決駁回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鄧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因從事載客經營活動,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在商業險范圍內拒賠。綜上,保險公司僅能賠付交強險部分。
相對于非營運車輛,營運車輛的保費相對較高。為了確保自身的安全和權益,不能只選擇投保非營業性保險。如果從事營運活動未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有權不承擔交強險外的賠付責任。這樣一來,不僅失去了投保的意義,還會加重責任人的經濟負擔。因此,在投保時,請正確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讓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為美好的生活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