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某商場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間內,郭某在購物時因商場地面有水導致其摔倒并前往醫院就醫,事后,郭某要求商場承擔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經濟損失。經了解,因當日下雨,商場雖已在入口處鋪設防滑墊,但其他顧客雨具、鞋底遺留的雨水未被完全清理,地面濕滑,是導致郭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時,郭某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應承擔責任,最終商場根據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對郭某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也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商場正常給付保險金。
案例評析
本案中郭某因商場地面有水導致受傷,符合民法典中一般侵權行為的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在事發前商場已在入口鋪設防滑墊,但未起到應有的效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安全性應有判斷,但其事發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有過錯。雙方均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責任。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地址范圍內,因經營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案中,根據保險合同及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僅能賠付商場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對于顧客郭某由于自身過錯應承擔的損失部分無法賠償。如商場為圖省事滿足郭某訴求,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承擔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商場可能遭受經濟損失。
案例啟示
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難免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投保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分散這部分風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保險責任應當就實際情況進行劃定,切勿因為購買了保險就對責任“大包大攬”,避免因擅自承諾影響后期向保險公司理賠。
來源自太平洋產險微信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wPBl8yAuk3psczEBIu0w7Q)
案例簡介
某商場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間內,郭某在購物時因商場地面有水導致其摔倒并前往醫院就醫,事后,郭某要求商場承擔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經濟損失。經了解,因當日下雨,商場雖已在入口處鋪設防滑墊,但其他顧客雨具、鞋底遺留的雨水未被完全清理,地面濕滑,是導致郭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時,郭某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應承擔責任,最終商場根據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對郭某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也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商場正常給付保險金。
案例評析
本案中郭某因商場地面有水導致受傷,符合民法典中一般侵權行為的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在事發前商場已在入口鋪設防滑墊,但未起到應有的效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安全性應有判斷,但其事發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有過錯。雙方均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責任。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地址范圍內,因經營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案中,根據保險合同及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僅能賠付商場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對于顧客郭某由于自身過錯應承擔的損失部分無法賠償。如商場為圖省事滿足郭某訴求,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承擔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商場可能遭受經濟損失。
案例啟示
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難免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投保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分散這部分風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保險責任應當就實際情況進行劃定,切勿因為購買了保險就對責任“大包大攬”,避免因擅自承諾影響后期向保險公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