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王女士介紹了一份意外保險,王女士覺得很合適,想為父母、公婆都投保一份,但是投保過程中的得知“兒媳對公婆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直接為他們投保。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在實際生活中,兒媳對公婆的照顧贍養(yǎng)更多是道德上的約束,目前法律上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
因此,兒媳對公婆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不能直接為他們投保,需要他們簽署同意為其投保的聲明書或直接由其子女進行投保。
【知識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王女士介紹了一份意外保險,王女士覺得很合適,想為父母、公婆都投保一份,但是投保過程中的得知“兒媳對公婆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直接為他們投保。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在實際生活中,兒媳對公婆的照顧贍養(yǎng)更多是道德上的約束,目前法律上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
因此,兒媳對公婆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不能直接為他們投保,需要他們簽署同意為其投保的聲明書或直接由其子女進行投保。
【知識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