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個人信息保護法堅持和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定位,聚焦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
個人信息保護法共8章74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該法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體制機制。
典型案例一:客戶李先生平時工作繁忙,最近自己的車輛出了險,就將車輛和相關證件交由修理廠代辦處理,修理廠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多次編造被保險車輛虛假出險信息,并向保險公司報案進行索賠。
典型案例二:客戶王女士車輛已轉賣,為圖方便將相關證件材料交由二手車經辦人,二手車經辦人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持被保險人身份證件、保單等材料并偽造委托書辦理了保險退保,造成客戶經濟損失。
典型案例三:客戶董先生來電咨詢,稱收到一條保險公司發送的“重疾保障已到賬,免費領取”的短信,點擊鏈接后要求客戶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及綁定銀行賬戶,客戶致電保險公司核實情況。經核查,保險公司并未發送過此類短信。
案例提示:
· 消費者應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盡量減少代辦業務,確需委托他人代辦時,在需要提交身份證、駕駛證等各類證件的復印件時,可以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復印件進行違法活動。
· 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好習慣,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各類證件、銀行卡、手機等信息載體,不要隨意透露給他人,也不要讓不相關的人輕易接觸到。
· 對已經授權或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持續跟蹤,消費者接受個人信息條款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后,還應隨時關注個人信息條款是否進行過修改、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等行為。當消費者不同意繼續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已沒有必要再持續保留消費者個人信息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信息。
· 選擇正規渠道辦理業務,不法分子常利用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誘使消費者辦理保險業務,極易導致消費者經濟損失,遇到產生損失的情況要及時報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個人信息保護法堅持和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定位,聚焦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
個人信息保護法共8章74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該法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體制機制。
典型案例一:客戶李先生平時工作繁忙,最近自己的車輛出了險,就將車輛和相關證件交由修理廠代辦處理,修理廠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多次編造被保險車輛虛假出險信息,并向保險公司報案進行索賠。
典型案例二:客戶王女士車輛已轉賣,為圖方便將相關證件材料交由二手車經辦人,二手車經辦人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持被保險人身份證件、保單等材料并偽造委托書辦理了保險退保,造成客戶經濟損失。
典型案例三:客戶董先生來電咨詢,稱收到一條保險公司發送的“重疾保障已到賬,免費領取”的短信,點擊鏈接后要求客戶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及綁定銀行賬戶,客戶致電保險公司核實情況。經核查,保險公司并未發送過此類短信。
案例提示:
· 消費者應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盡量減少代辦業務,確需委托他人代辦時,在需要提交身份證、駕駛證等各類證件的復印件時,可以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復印件進行違法活動。
· 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好習慣,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各類證件、銀行卡、手機等信息載體,不要隨意透露給他人,也不要讓不相關的人輕易接觸到。
· 對已經授權或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持續跟蹤,消費者接受個人信息條款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后,還應隨時關注個人信息條款是否進行過修改、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等行為。當消費者不同意繼續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已沒有必要再持續保留消費者個人信息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信息。
· 選擇正規渠道辦理業務,不法分子常利用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誘使消費者辦理保險業務,極易導致消費者經濟損失,遇到產生損失的情況要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