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1年4月三亞疫情封閉期間,一位新能源車車主報案稱車輛停放在停車場發生自燃,造成自身及共同停放車輛共6輛車受損。經消防部門證明,事故地點為露天停車場,無外來火源,自燃車輛是2020年11月購置的新車,車輛發生自燃是在質保期內,應屬車輛質量缺陷所致。
了解情況后,保險公司理賠員協助報案人向4S店工作人員提出本次事故損失應由車輛廠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報案人成功向廠家索賠全部損失合計44.6萬元,并于2021年4月20日致電保險公司理賠銷案處理。
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解讀
新能源車自燃現象頻發,對于因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問題導致的自燃損失,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車輛所有人有三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一,根據車輛買賣合同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主張違約賠償責任;第二,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主張產品質量侵權賠償責任;第三,車輛在有購買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保險公司代位賠付,而后由保險公司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追償。
本案結論
本案例中,在消防部門證明無外部火源的情況下,車輛自燃基本可以推定屬于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問題,車輛品牌廠商不但需要賠償自燃車輛自身的損失,還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停放在一塊被點燃的其他車輛損失,車輛廠商是本案事故損失的終局負責人。
案例介紹
2021年4月三亞疫情封閉期間,一位新能源車車主報案稱車輛停放在停車場發生自燃,造成自身及共同停放車輛共6輛車受損。經消防部門證明,事故地點為露天停車場,無外來火源,自燃車輛是2020年11月購置的新車,車輛發生自燃是在質保期內,應屬車輛質量缺陷所致。
了解情況后,保險公司理賠員協助報案人向4S店工作人員提出本次事故損失應由車輛廠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報案人成功向廠家索賠全部損失合計44.6萬元,并于2021年4月20日致電保險公司理賠銷案處理。
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解讀
新能源車自燃現象頻發,對于因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問題導致的自燃損失,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車輛所有人有三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一,根據車輛買賣合同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主張違約賠償責任;第二,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主張產品質量侵權賠償責任;第三,車輛在有購買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保險公司代位賠付,而后由保險公司向車輛品牌廠家或經銷商追償。
本案結論
本案例中,在消防部門證明無外部火源的情況下,車輛自燃基本可以推定屬于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問題,車輛品牌廠商不但需要賠償自燃車輛自身的損失,還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停放在一塊被點燃的其他車輛損失,車輛廠商是本案事故損失的終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