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02月18日丁先生為其所在A 公司所投保的公眾責任險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索賠費用包括其公司經營場所內2021年12月一次意外事故中受傷人員張某醫療、誤工、傷殘費用計約5萬余元。此次索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處理。拒賠理由為:事故中受傷人員張某為A公司外包服務人員,不屬于公眾責任險保障范圍人員。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審核理賠單證時發現張某是A公司從事搬運貨物工作的外包服務人員。其勞動合同雖然是與A公司以外的勞務公司簽訂的,但其從事的工作是與被保險人A公司的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是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所從事的相關工作,因此不在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
風險提示:
1、法人客戶在投保時需區分雇員的用工性質謹慎投保,不能一概將未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均視為第三者,認為可以由公眾責任險來保障。
2、對于未與法人客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要求其人力資源公司為員工投保工傷或雇主責任險等作為保障。
名詞解釋:
一、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二、公眾責任險第三者: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保險人的代表指雖不是被保險人的雇員或其組織的一部分,但其從事的相關活動是按被保險人委托或與被保險人約定的、與被保險人之經營或活動的范圍內或性質有直接關聯的人或組織。
典型案例:
2022年02月18日丁先生為其所在A 公司所投保的公眾責任險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索賠費用包括其公司經營場所內2021年12月一次意外事故中受傷人員張某醫療、誤工、傷殘費用計約5萬余元。此次索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處理。拒賠理由為:事故中受傷人員張某為A公司外包服務人員,不屬于公眾責任險保障范圍人員。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審核理賠單證時發現張某是A公司從事搬運貨物工作的外包服務人員。其勞動合同雖然是與A公司以外的勞務公司簽訂的,但其從事的工作是與被保險人A公司的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是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所從事的相關工作,因此不在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
風險提示:
1、法人客戶在投保時需區分雇員的用工性質謹慎投保,不能一概將未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均視為第三者,認為可以由公眾責任險來保障。
2、對于未與法人客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要求其人力資源公司為員工投保工傷或雇主責任險等作為保障。
名詞解釋:
一、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二、公眾責任險第三者: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保險人的代表指雖不是被保險人的雇員或其組織的一部分,但其從事的相關活動是按被保險人委托或與被保險人約定的、與被保險人之經營或活動的范圍內或性質有直接關聯的人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