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某小學學生王某某,在我司投保了一份學生幼兒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意外門診醫療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08月29日因意外受傷,導致有肘部不全離斷傷,需住院治療,首次住院時間為2020年08月29日-2020年09月13日費用,賠付16602.42元;第二次住院治療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賠付9182.35元;第三次住院治療2021年03月30日,無法賠付。
案件分析
依據學平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險責任期限可按下列約定延長:門診治療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以15日為限;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在住院治療的,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消費提示
發生學平險案件后,需特別注意治療期間是否涉及到保險期限屆滿的問題。
案例簡介
某小學學生王某某,在我司投保了一份學生幼兒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意外門診醫療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08月29日因意外受傷,導致有肘部不全離斷傷,需住院治療,首次住院時間為2020年08月29日-2020年09月13日費用,賠付16602.42元;第二次住院治療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賠付9182.35元;第三次住院治療2021年03月30日,無法賠付。
案件分析
依據學平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險責任期限可按下列約定延長:門診治療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以15日為限;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在住院治療的,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消費提示
發生學平險案件后,需特別注意治療期間是否涉及到保險期限屆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