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對于有車一族來說,生活中常常能遇到親朋好友向自己借車使用,那么車輛外借后一旦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廣大車主了解并注意。
案例簡介:
2020年7月某日7時,王某駕駛車輛行駛至X市某路段,將前方同向推行垃圾車的陳某撞倒,造成陳某受傷住院,后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陳某三處十級傷殘,交警隊認定發生事故時王某未取得合法駕駛證,駕駛員王某負全部責任。后期經過保險公司了解,王某向其朋友趙某(系案發車輛所有人)借車,趙某明知王某未考取駕駛證,但礙于情面還是將車輛出借給王某。本案因王某未取得駕駛證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但可向侵權人主張追償。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對事故應負主要過錯責任;趙某系標車輛所有人 ,對自己的車輛應盡到妥善管理,因疏于管理導致事故發生,其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次要過錯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及趙某向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賠償金。
案情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對四種情形承擔過錯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即車輛所有人應對車輛盡到管理義務,因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事故發生的需要承擔事故連帶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然在保險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了相關損失,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
消費提示:
在平時生活中借車現象時有發生,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管理好車輛。在出借車輛時應充分了解借車人的情況,如出行地點、使用時間、駕駛技術等,最重要的是需了解借車人是否有合法的駕駛證、是否有飲酒或吸毒等違法行為。如明知借車人存在以上行為依然外借車輛從而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疏于管理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引言:
對于有車一族來說,生活中常常能遇到親朋好友向自己借車使用,那么車輛外借后一旦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廣大車主了解并注意。
案例簡介:
2020年7月某日7時,王某駕駛車輛行駛至X市某路段,將前方同向推行垃圾車的陳某撞倒,造成陳某受傷住院,后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陳某三處十級傷殘,交警隊認定發生事故時王某未取得合法駕駛證,駕駛員王某負全部責任。后期經過保險公司了解,王某向其朋友趙某(系案發車輛所有人)借車,趙某明知王某未考取駕駛證,但礙于情面還是將車輛出借給王某。本案因王某未取得駕駛證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但可向侵權人主張追償。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對事故應負主要過錯責任;趙某系標車輛所有人 ,對自己的車輛應盡到妥善管理,因疏于管理導致事故發生,其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次要過錯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及趙某向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賠償金。
案情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對四種情形承擔過錯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即車輛所有人應對車輛盡到管理義務,因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事故發生的需要承擔事故連帶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然在保險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了相關損失,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
消費提示:
在平時生活中借車現象時有發生,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管理好車輛。在出借車輛時應充分了解借車人的情況,如出行地點、使用時間、駕駛技術等,最重要的是需了解借車人是否有合法的駕駛證、是否有飲酒或吸毒等違法行為。如明知借車人存在以上行為依然外借車輛從而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疏于管理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