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趙某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期開始后,趙某在廣西某公司從事林木采伐工作時,意外從高處墜落死亡。保險公司通過調查,發現趙某出險時從事的工作職業類別“林木采伐工” 屬于6類人員,并非投保時所報職業類別“家禽飼養員 ”2類人員。因此存在變更職業未如實或及時告知保險人的情況。最終,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條款,該案按比例予以計賠保險金。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趙某所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條款明確寫明:“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span>
風險提示
消費者投保意外險等人身險產品時,不僅投保時應如實告知職業名稱,投保后如發生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會根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決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費者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消費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案例簡介
趙某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期開始后,趙某在廣西某公司從事林木采伐工作時,意外從高處墜落死亡。保險公司通過調查,發現趙某出險時從事的工作職業類別“林木采伐工” 屬于6類人員,并非投保時所報職業類別“家禽飼養員 ”2類人員。因此存在變更職業未如實或及時告知保險人的情況。最終,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條款,該案按比例予以計賠保險金。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趙某所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條款明確寫明:“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span>
風險提示
消費者投保意外險等人身險產品時,不僅投保時應如實告知職業名稱,投保后如發生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會根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決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費者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消費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