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險消費者游某,于2019年12月投保《住院醫療保險(H2020) 》,2020年7月,其因腎上腺皮質腺瘤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其對此表示不理解。
經查實,投保人游某通過某代理渠道,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H2020) 》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2月3日零時至2020年12月3日零時,保費為349元,住院醫療保額為100萬。
2020年7月28日,游某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資料。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2019年06月30日,游某在重慶市某醫院曾住院報銷1次,住院原因為:高血壓急癥。其在投保前一年內有住院記錄。
【案例分析】健康險在投保時須完成《健康告知》,如實回答《健康告知》中各項問題。游某投保時隱瞞近兩年的住院記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回答“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兩年內因健康異常發生過住院史或者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或手術者”時,選擇“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的評估,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以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院醫療保險(H2020)條款 》第四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保險原則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有利于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保險合同各方必須高度重視保險原則,不能僥幸,更不能以身試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千萬不能忽視投保環節中的每一細節,需做到如實告知!
【案情簡介】保險消費者游某,于2019年12月投保《住院醫療保險(H2020) 》,2020年7月,其因腎上腺皮質腺瘤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其對此表示不理解。
經查實,投保人游某通過某代理渠道,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H2020) 》保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2月3日零時至2020年12月3日零時,保費為349元,住院醫療保額為100萬。
2020年7月28日,游某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資料。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2019年06月30日,游某在重慶市某醫院曾住院報銷1次,住院原因為:高血壓急癥。其在投保前一年內有住院記錄。
【案例分析】健康險在投保時須完成《健康告知》,如實回答《健康告知》中各項問題。游某投保時隱瞞近兩年的住院記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回答“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兩年內因健康異常發生過住院史或者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或手術者”時,選擇“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的評估,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以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院醫療保險(H2020)條款 》第四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保險原則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有利于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保險合同各方必須高度重視保險原則,不能僥幸,更不能以身試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千萬不能忽視投保環節中的每一細節,需做到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