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近期,某保險公司接到雇主責任險報案,傷者本人稱其因工受傷后單位不給與賠償,所以只能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傷者所說的“單位”其實與他并無勞動關系,也并非實際工作單位。通過保險公司進一步核實,傷者所謂“單位”的負責人通過一位做保險代理的“朋友”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公司公章也一直交由該“朋友”保管,所以具體過程該負責人并不清楚。直到某一天收到了法院傳票,被所謂的受傷“員工”告上了法庭,用一份蓋有公章的賠償協議書,要求單位兌現工傷待遇賠償款,負責人這才知道這個“朋友”在為其購買保險時,私自將其他無購買保險資格的個體經營戶員工掛靠在這份雇主責任險保單中,發生事故后,還用被保險人名義與傷者簽訂了賠償協議書。最終,法院并未支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定被保險人無需賠償傷者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代理人造假的舉動,險些造成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的損失。
風險提示:
通常消費者習慣向熟悉的人咨詢或購買保險產品。其實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有些所謂的“朋友”并非對所有保險樣樣精通,有些“朋友”甚至并無從業資質。消費者應通過官方的渠道獲取保險咨詢信息;購買保險時應尋找有專業資質的保險從業人員;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充分了解購買的保險產品;保護個人身份信息,合理使用公司重要印章及證件,切勿輕信他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回顧:
近期,某保險公司接到雇主責任險報案,傷者本人稱其因工受傷后單位不給與賠償,所以只能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傷者所說的“單位”其實與他并無勞動關系,也并非實際工作單位。通過保險公司進一步核實,傷者所謂“單位”的負責人通過一位做保險代理的“朋友”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公司公章也一直交由該“朋友”保管,所以具體過程該負責人并不清楚。直到某一天收到了法院傳票,被所謂的受傷“員工”告上了法庭,用一份蓋有公章的賠償協議書,要求單位兌現工傷待遇賠償款,負責人這才知道這個“朋友”在為其購買保險時,私自將其他無購買保險資格的個體經營戶員工掛靠在這份雇主責任險保單中,發生事故后,還用被保險人名義與傷者簽訂了賠償協議書。最終,法院并未支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定被保險人無需賠償傷者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代理人造假的舉動,險些造成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的損失。
風險提示:
通常消費者習慣向熟悉的人咨詢或購買保險產品。其實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有些所謂的“朋友”并非對所有保險樣樣精通,有些“朋友”甚至并無從業資質。消費者應通過官方的渠道獲取保險咨詢信息;購買保險時應尋找有專業資質的保險從業人員;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充分了解購買的保險產品;保護個人身份信息,合理使用公司重要印章及證件,切勿輕信他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