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20]11號)文件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參加范圍
已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繳費資助構成。
(一)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按年繳費,繳費標準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個檔次。
(二)政府補貼(入口補)。政府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給予資金補貼。繳費補貼(入口補)標準為:繳200元補貼70元、繳500元補貼120元、繳1000元補貼200元、繳2000元補貼360元、繳5000元補貼600元。鼓勵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之后再進行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三)集體補助(入口補)。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年滿50周歲、不足65周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自行研究確定。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當年不繳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不予補助。之后再進行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的繳費補助。
(四)其他繳費資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提供資助。
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生記錄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繳費資助、基金運營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5周歲并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有補繳保險費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待遇標準及調整
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出口補)和集體補助(出口補)組成,支付終身。
(一)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二)政府補貼(出口補)。政府補貼(出口補)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經有關部門認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與低保、特困群體待遇不同時享受)。
(三)集體補助(出口補)。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進行補助,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自行研究確定。
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全省統一的繳費、補貼、補助標準。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和補貼、補助標準。
相關對象的認定和激勵約束措施
(一)相關對象認定。對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過2020年國家脫貧標準指導線1000元)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暫定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隨著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動態調整。省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低收入標準的確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認定工作,每年發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
對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殘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災害的,認定為子女無贍養能力。
對子女具備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在養老保險繳費期內不主動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認定為子女不贍養父母。
(二)激勵約束措施。各地要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對于子女積極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作為評選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孝老愛親示范戶,推選“好媳婦”“好兒女”等的重要依據;在安排護林員、保潔員、護路員等公益崗位優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員升學補助、獎學金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在分配光伏扶貧收益、承包地流轉費、集體林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村集體其他經營項目收益、資產收益等集體經濟收入時優先考慮。
對子女不贍養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為父母繳費。
1.村委會、居委會、村(社區)法律顧問通過上門走訪、電話通知等方式進行勸導、調解,督促子女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
2.經調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父母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會、居委會成員或者本村、本社區法律顧問等)可就近就便向縣級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督促有贍養能力子女為父母繳費。
3.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又不主張權利的,由相關部門提起公益訴訟,通過司法程序督促、強制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