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家庭突然遭遇不測,是可以被救助的。其中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那么家庭對象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家庭對象有四類:
(1)發生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未獲得賠償或在獲得賠償、保險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2)發生突發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邊緣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
(4)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城鄉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非市區戶籍居民個人,在市區取得居住證,且在市區穩定就業、在同一區居住生活滿3個月的,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個人對象有1類,是指非市區戶籍居民個人,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在市區取得居住證,且在市區穩定就業、在同一區居住生活滿3個月的;二是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三是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