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保險財產也會成為離婚時分割的重要部分。那么保險產品在離婚分割時,若是婚內財產購買產品,就屬于共同財產;若是婚前財產或認定的個人財產則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在夫妻離婚后,保單的受益人該怎么分割呢?
王先生和其太太在10年的時候結婚了,婚后育有一女。王太太便安心在家開始做起了全職太太。12年時,太太為王先生購買了一份重疾險,并指定二人的女兒為保單受益人。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但在保險產品的分割上,產生了嚴重分歧。王先生的太太認為,該重疾險產品的保險費用是婚后共同支付的,理應退保并分割保費,但王先生則不認同。后兩人經過法院調解,王先生向其太太支付離婚時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作為彌補,將保單投保人改為自己,保單繼續有效。
接下來再來看看第二個案例。方先生和陳女士在00年結婚,婚后陳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兩全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母親。二人在15年離婚,離婚后陳女士不愿繼續交納保費,申請了退保,得到退保金額和紅利共10萬元。方先生得知后,要求陳女士將其得到的退保金額和紅利與其分割,他認為這個保費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應當有份。在法院判定下,由于陳女士在退保前并無發生理賠,且在夫妻關系存續間投保,因此退保金額和紅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得50%。
那么為什么案例一中的王先生需要支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才能拿回保單?而案例二中的陳女士需要分出保單價值的一半呢?要知道夫妻離婚,保險財產也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夫妻相互投保,若退保則要將保單現金價值對半分割;若維持投保,可進行投保人變更,但在婚姻存續間的保單現金價值需平分。
2、投保人和被保人為夫妻一方時,退保需將保單現金價值對半分割;維持保單,投、被保人需補償另一方離婚時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因此,大家一定要區分好這兩種情況,不要損失自己該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