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是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的國家和社會對于勞動者提供的一種退休后的長期保障,2020年2月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同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確,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
通知強調,為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通知還要求各省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兌現減免政策。
在《通知》的指導下,2020年7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于本市2020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參保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補充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70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再按照以下辦法補充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一)每人計發320元;
(二)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計發3元;
(三)以本人按照滬府發〔2017〕70號規定與本條第(一)款規定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之和的2.5%計發基本養老金,見分進角。
二、凡按照原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每人每月補充計發100元。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
以上就是2020年上海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最新消息,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