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9日國家旅游局第九次局長辦公會議以及2010年11月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1年2月1日開始施行。對于熱愛旅行尤其是跟團游的朋友而言,在與旅行社簽定各種合同以前,不妨先了解一下旅行保險管理辦法的有關知識。
一、旅行保險管理“投保”規定:
根據《辦法》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旅行保險管理“賠償”規定:
根據《辦法》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此外,《辦法》還對賠償時間和其他服務作出要求。根據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此外,根據第二十二條,面對需要搶救等需要保險公司先進行賠償等緊急情況,保險公司在核對保險責任以后,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行給保險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