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是法律的規定,但是在實際中,還是有不少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對于勞動者來說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法規定,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所以,即使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也是無效的,此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賠償未繳納社保的損失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勞動者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訴求經濟補償金是無法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支持的。
工傷保險程序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工傷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對于勞動者來說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的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