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發生的與生產勞動有關,或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所致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職業病。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法定的醫療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強制保險。國家法律法規強制具有職業危險的用人單位必須實行工傷賠償。浙江省境內所有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都享有工傷補償的權利。
企業負擔全部費用,個人不繳費。
與非因工傷殘相區別,待遇從優。
基金統籌,風險共擔。
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
哪些傷亡事故屬于工傷
根據《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因履行職責導致人身傷害的;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因工致殘的職工或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為因工致殘舊傷復發的;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企業報告、職工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調查——認定工傷——傷殘鑒定——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經企業簽字蓋章后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本人或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企業不簽字蓋章,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企業工傷報告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工傷認定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認定工傷的依據資料
企業的工傷報告;
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的工傷報告;
屬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出具公安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裁決書或有關證明;
屬履行職責導致人身傷害的,應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門的有關證明。
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職業病待遇、職業康復待遇,因公死亡待遇等。
職工因工負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需要住院治療的,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職工經評殘后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工傷職工必須安置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傷殘待遇是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后,因喪失勞動能力而享有的待遇。包括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異地安家補助費、在職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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