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不斷深入,養老問題一直都是我們所關注的重點,尤其是現在很多家庭面臨兩個人養四個老人的問題,使得養老壓力難以解決。養老保險的出現可以保障大家老年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年輕人的養老責任,也使得老年人的養老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基本上實現老有所依。
不同的人群所享受的養老政策是不同的,對于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所享受的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今天我們就來了解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知識。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范圍為:(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即參公單位);(3)事業單位。需要補充的是,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為: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所在單位為機關事業單位,二是屬于所在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如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自2019年5月起單位繳費比例下調為工資總額的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我們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老年生活,解決了一部分人的養老問題,對于我們國家來說養老制度的發展完善一直都很重要,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保障也在不斷的發展中,只為能夠為養老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