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也是保險中的一個概念,那么保證指的是什么?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某種行為或某種狀態的存在或不存在所作的保證,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國《海商法》第235條規定:“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從表現形式上看,保證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記載的保證事項,需要投保人明確作出承諾。如在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
保證,是指習慣上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對某一事項進行擔保,而不事先作出明確承諾。例如,在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應含蓄地保證適航性,不改變航道,具有合法性。從擔保內容上看,保通可分為承諾擔保和確認擔保。承諾保證又稱為約定保證,是指投保人對將來某一事項作為或的者不作為的保證。我國香港(海上保險條例規定:在以下關于保證的各條中,保證指示諾保證,亦即借此項保證,受保人承諾某事情會被作出或不會被作出,或承諾某種條件會獲遵守,或有確認或否定某種事情的存在。”確認保證是指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項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
在保險中,一旦有保證條款的話,對于保險的雙方來說還是比較嚴格的,稍有違反就會帶來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保證條款,除美國規定的限制外,其他國家的保險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傾向于對保證條款的適用加以適當的限制:
第一,保證條款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并明確表達保證的意思,不能僅憑“保證”二字來判斷是否構成了保證條款、必須從實質上進行分析。第二,保證事項一般應為重要事項。第三對保證條款應作出嚴格的解釋。除非有特別解釋的需要。保證只及于其表達的事項,而不能賦予被保險人更多的責任和不利。第四,在下述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不遵守保證: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保證事項已不適用于保險合同;新頒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證成為不合法;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