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新版基本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住院醫療待遇
起付標準。一個保險年度內,居民首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900元。一個醫療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設起付標準。
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醫院支付比例為80%,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本藥物費用支付90%;二級醫院支付比例為70%;三級醫院支付比例為60%。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市外聯網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照省統一規定執行。轉市外非聯網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的個人先自付10%,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的個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與市內三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相同。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支付比例。門診慢性病種的門診醫療費按照65%的比例支付,不設起付標準。
最高支付限額。一個保險年度內,惡性腫瘤的門診放化療、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治療、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門診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其它病種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1萬元。
三、普通門診醫療待遇
普通門診統籌基金重點解決參保居民門診多發病、常見病醫療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鄉鎮、街道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就醫的醫保甲類藥品、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基層醫療服務必需的醫療費用。普通門診統籌實行基層醫療機構首診、雙向轉診制度。
參保居民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個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20元。隨著門診統籌籌資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門診醫療待遇。
四、外傷
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住院,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統籌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有第三方責任人的不予支付。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須提供縣級或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執行。
五、就診手續
參保居民住院就醫可自愿選擇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居民醫療保險卡、身份證(未成年居民出示居民醫療保險卡),憑卡、證就醫。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由參保地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市級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并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因臨時外出、探親、旅游等原因急診住院治療的,要在入院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補辦手續,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長期在市外居住的參保居民,憑居住證等辦理異地居住就醫登記手續,在居住地選定2家不同級別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患病住院后,要在入院5個工作日內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醫療終結后,市外聯網醫院可即時結算;在市外非聯網醫院住院的,參保人員持相關材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新版基本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的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