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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法對職工的基本醫療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性地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職工個人因疾病需要獲得必需的醫療服務時,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如何確定的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在職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之和大于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以上月發放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人均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職工本人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沈陽市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只核定在職職工繳費基數,退休人員劃賬基數不做調整;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715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2229元。
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指南
一、適用人群
參加沈陽市居民醫保的駐沈各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二、選擇定點
居民門診統籌實行定點就醫,參保居民(大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于每年10月份,由所在街道和社區或區、縣(市)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辦理下一年參保、續保手續時,本著就近的原則,在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選擇一所居民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詳見附件)作為本人門診統籌就醫定點醫療機構。
三、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因常見病、多發病的普通門(急)診和意外傷害門診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費、診療費、處置費、常規檢查費均由門診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給予支付。
四、報銷比例
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和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每月20元(其中在校大學生不繳納統籌基金起標準);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門診統籌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額為80元。
五、就醫方式
因普通門(急)診和意外傷害門診就醫時,應持醫療保險卡和《就醫手冊》在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參保居民只需要以現金形式繳納個人負擔的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市醫保局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不享受門診統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