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失業保險標準
為及時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寧夏回族自治區自5月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印發的《關于調整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中提出,失業保險金調整后,一類區,即銀川市、石嘴山市等轄區,每人每月由715元提高到845元;二類區,即銀川市下轄市縣以及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中衛市等市縣,每人每月由660元提高到795元;三類區,即固原、吳忠、中衛市下轄共9個貧困縣區,每人每月由620元提高到750元。
據自治區人社廳介紹,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將在7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并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單證到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另外,對于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人員,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