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失業報銷金申領須知
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
企業按規定時間辦理失業且檔案材料齊全,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二、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繳費年限滿2年不滿3年,享受期限6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月起,每月11-20日內(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進行審驗。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待遇。第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審驗機構是市戶籍所在區失業保險機構。第二月起在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審驗。26日以后,失業人員可以到商業銀行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