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業登記時限
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
未及時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1.無正當理由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2.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等產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期間,暫緩辦理失業登記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待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審理終結后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3.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有效期滿后仍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重新辦理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