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職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先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再持失業職工本人的《勞動手冊》,填寫失業職工名冊;提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還需填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情況表》,到市或區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救濟審批手續。失業職工憑本人的《勞動手冊》、失業救濟審批通知和本人的戶口簿及免冠相片4張,到失業職工戶口所在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后由該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發給《廣州市城鎮待業人員待業證》。
失業職工還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免費接受三次職業介紹;
(二)在核準的失業救濟期內,憑《失業職工轉業培訓登記卡》,在指定的辦學單位享受1次減免學費的各種職業技能培訓;
(三)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享受國家有關生產自救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自謀職業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經核準可一次性領取本人未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及醫療費。
第七條;失業職工自登記之日起,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為其造冊、建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個人資料要實行電腦管理。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內重新就業的,其檔案由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轉交用人單位;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就業的其檔案按戶口所在區的規定轉移。
第八條;失業職工在失業救濟期內,每月按規定時間到戶口所在區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到,參加指定的活動。如當月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扣除下一個月救濟金額30%;第二次仍不報到的,扣除下一個月救濟金額60%;連續三個月不報到的,停發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必須由失業職工本人領取,不得由他人代領(確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同意除外)。凡有意隱瞞或以非法手段獲得救濟金的(如已有工作,其工資高于救濟金標準的),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濟金外,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