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者來說,國家提供的保障制度之一就是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不是由職工自行繳納辦理,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辦理,在勞動者符合失業條件,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今天小編給大家講講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如何辦理?
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提申請
符合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具體程序為:
失業人員到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告知失業人員后,交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轉遷證明后,向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接收證明;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接收證明后,按規定劃轉失業保險費用;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劃轉的相關資金后及時審核,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轉出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個工作環節15天。
二、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可以將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籍所在地領取,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失業保險金轉移領取申請,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金轉移單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待參保地失業保險資金到賬后,即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
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從上面有關的內容,小編可以認為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可以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按照相應的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勞動者在就業時,要將用人單位是否繳納辦理失業保險來作為入職時的參考條件,以免影響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