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東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有哪些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
一、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符合以下條件生育(生育時間以《出生醫學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以下同)時,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1.符合國家、省等計劃生育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
2.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規定在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登記并接受有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3.生育時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滿2年以上。
二、請于生育出院后兩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到各鎮(街)社會保障分局辦理生育醫療待遇申領,需提供以下資料:
1.診斷證明原件;
2.醫療收費收據(發票)原件;
3.《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其每一頁的復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準生證》等;
6.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參保人除外);
7.社會保險卡原件及復印件;
8.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由其他人代辦,需同時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需要提醒一點,要申領生育醫療待遇是需要產婦在懷孕期間攜帶相關的生育證明材料到其現東莞居住地的計生部門做好相關的登記手續的。否則,社保沒有相關資料,不能為其辦理該待遇的申請。為了避免造成待遇申領的延誤,請務必及時辦好計生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