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指的是什么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管理,積極創造條件使大病醫療保險與將要實行的基本醫療制度平穩過渡,現將大病醫療保險的有關事項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職工住院時的醫療管理
(一)2001年1月1日起,凡參保病人在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提交醫院住院部查驗身份,醫院在核準身份的基礎上再予列入大病統籌管理。
(二)各定點醫院必須提供電腦打印的按日費用清單,住院收費收據上的各項收費項目都要在費用清單中列出明細。并按《浙江省醫療收費標準》(一九九六版)的收費項目分列表明。
(三)病人不得在住院期間掛床配藥,如發現病人掛床配藥,期間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不列入統籌基金支付。
(四)病人出院帶藥量仍執行原規定。凡使用自費藥品,醫院必須征得病人或家屬同意,并以簽字為證。否則,由此而引起的爭議由各定點醫院負責。
(五)病人在出院辦理結算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批準單、特殊檢查報告單及有關化驗單,身份核對反饋表。
(六)病人轉院時必須憑本市定點醫院的轉院證方可轉入上級定點醫院。特殊情況需轉入省內非定點醫院,必須經市社保局批準,并由本人先自負全部醫療費總額的10%后,再按規定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轉到省外醫院須有省級定點醫院轉院證,并經市社保局批準,由本人先自負全部醫療費總額的30%后,再按規定列入統籌基金支付。
(七)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需填寫《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登記表》,在3月底之前報市社保醫保二科,并附居住地戶籍(或臨時戶籍)證明和居委會證明。如需要求診治療,必須按事先確定的醫院就醫,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提供第一條中第(五)款所規定的有關資料。
(八)自謀職業人員和因公外出人員以及探親在外人員,在外地突發急病而住院治療的,必須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社保局,報告中必須說明發病原因、地點及治療醫院。病情一旦相對穩定時應及時轉入定點醫院治療。參保人員在外地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提供第一條(五)款所需的資料,本人自負的部分,按第一條第(六)款的規定執行,再按統一規定列入統籌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