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權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契約后,如仍有其他變更事項,可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進行變更:“在保險公司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準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P>
二、投保后簽收保單之次日起的10日撤單權
自您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10日內為猶豫期,在此期間內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全部退還所收的保險費;超過此期限,按保險條款的有關退保規定辦理。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相關情況受保密權
依據《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P>
四、轉讓保險合同項下受益權
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險金。
五、解除合同權(解約權)
依據《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P>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險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單質押貸款”功能等,不應輕易解除合同,否則損失慘重。
六、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權
依據《保險法》第59條,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起兩年內,您可填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申請書》,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險權利,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保險金優先清償權
依據《保險法》第89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后,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P>
八、保險事故索賠權
人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索賠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賠過程中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須做到如下幾點:1.及時報案,以便保險調查等;2.取得相關證據;3.了解人壽保險因第三者的行為可以同時要求保險人和第三者重復賠償。
九、保險合同的有利解釋權
依據《保險法》第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十、責任免除條款的知情權
依據《保險法》第18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范圍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