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莫名辭退或單位倒閉了的狀態下,勞動者在失業之后是可以去爭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理賠,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是能夠每個月從社保局領到一筆小小的費用。那么,失業保險金一個月多少?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內容。
失業金的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超過當地最高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例如:江蘇區職工2013年平均繳費工資為1583元,那么職工失業后平均每個月可領取1583*40%=633.2元;
失業金的領取期限: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最長領取時間為18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金最長為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