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新政策(報銷范圍、條件、比例),上海生二胎政策。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上海生育保險津貼有哪些規定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調整計劃內二胎不享受晚育假,上海調整生育保險待遇產假增至98天。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通知如下:
將《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關于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和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渠道的規定調整為:
(一)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超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失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本市同類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生育婦女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下列辦法計發:
(一)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內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超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或者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未領取過失業保險金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本市同類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上海生育保險的報銷流程是: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90天內向單位或個人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手續。其中失業婦女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婦女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二)生育婦女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失業的生育婦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須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須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但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從業生育婦女另須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