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湖南農村養老保險有什么規定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是財政補貼政策。
中央財政補“出口”(基礎養老金),最低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湖南各地縣區可以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地方財政補“進口”(繳費),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拿大頭,平均補20元,市、縣平均補10元;有條件的縣區,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每增加一檔,多補5元。縣級財政對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要代繳全部或部分最低檔次的繳費。
二是參保繳費政策。
堅持政策引導,自愿參保的原則。16至59周歲的參保農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縣(市區)可根據當地農民純收入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農民實行按年繳費。
三是待遇計發政策。
要準確把握領取待遇的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都應當參保繳費。新農保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要達15年以上;距領取年齡不足的15年的,可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
要準確計發養老金待遇。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中央確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月(平均余命月數)。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四是基金管理政策。
新農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分賬管理,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基金。為確保基金安全,提高統籌層次,我省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方式,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五是個人賬戶政策。
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繳費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實賬管理,權屬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