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失業保險的一些規定(以北京社會失業保險講解)。
一、失業保險繳費金額:
1.企業繳費金額=繳費基數*1%
2.城鎮戶口職工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0.2%;農村戶口職工不繳納。
二、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下限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規定相同。
三、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1.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
四、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例如,主動辭職的就不能領取失業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七、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八、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九、北京農村戶口失業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每年生活補助費用是變動的,具體金額由政府公布。
十、外地戶口失業的,無法在北京領取失業金,可以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按照當地的失業保險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