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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獲悉,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規定2018年度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期限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參保居民應在征繳期限內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納視為中斷繳費,中斷期間不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養老、醫療兩項保險可以一起繳納。
按照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本市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檔次、集體補助等規定仍執行標準,其中低保戶、五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經個人申請,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可仍按100元標準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300-1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對選擇1500-5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70元。困難繳費群體、重度殘疾人員享受60元繳費補貼。縣區可在此基礎上提高繳費補貼標準。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20元,剩余部分按參保管理范圍由同級財政承擔。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分為兩類,在校學生(含高校學生)個人繳納140元,其他居民個人繳納240元。參保居民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市級及以上財政補助對東營區、河口區、廣饒縣、墾利區按標準的60%承擔,對利津縣按標準的75%承擔,對勝利教育管理中心學生和市直中小學生按標準繼續由市級及以上財政承擔。
新生兒、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孤兒、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及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參保居民、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部分仍按原政策規定渠道列支;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具有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按居民身份繳納保險費后,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其中市內高校畢業生可在畢業當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內,按當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的1/3繳納保險費,享受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封頂線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1/3;市外高校畢業生可在畢業當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內,按當年度個人繳費+財政補助標準繳納保險費,享受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封頂線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