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結算作如下規定:
一、結算標準
根據我市各定點醫院住院人均費用及前兩年社會醫療保險住院人均費用的實際額度,分別確定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定額標準。
二、結算辦法
1、結算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結算年度內凡超過定額標準20%以內的部分,由醫?;鹬Ц?0%,醫療機構承擔50%;超過定額標準20%以上的部分,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2、低于定額標準的部分,由醫?;皙剟?0%,獎勵總額原則不超過定額的3%。
三、其他規定
1、住院定額費用以醫療總費用為準。
2、按病種結付的醫療費用單列進行結算;精神病人(太政辦[2008]93號文件規定的病種除外)、康復病人按床日費用結算;低于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職工首次本級醫院起付線的住院費用經審核后按實結算。
3、年住院人次和門診人次之比高于1.8%的不予獎勵。
4、定額獎勵、定額扣款和考核暫留款的返還于年終一并結算。
四、以后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狀況、社會人均醫療費用增長幅度、醫院規模變化等實際情況,定額標準將作適當調整。
五、自本規定實施起。原《關于完善定點醫院住院定額結算規定》(太勞社醫[2007]1號)、《關于定點醫院2009年度居民醫療保險住院定額結算的規定》(太勞社醫(200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