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原公司在合同期滿后辦理失業保險金手續,但未續簽。他們一直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通過了準備,現在他們繼續工作。如何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
您好,歡迎查詢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情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重新就業的當月已經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停止為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停發的起始時間為您重新就業的當月。如果您重新就業的當月一方面在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另一方面又由重新就業的單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需要您及時將當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由失業保險基金為您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保費退還到失業保險基金,具體手續請您到宜昌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辦理。
您退還的失業保險金我們將作為您未享受完畢的失業保險金剩余期限予以保留,待您再次失業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予以合并計算發放。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您重新就業不滿一年再次失業,在新的就業單位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為您辦理失業備案手續后,可以恢復您以前尚未領取完畢的失業保險金。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宜昌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