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主要是根據職工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長短作為補償標準。支付時間越長,補償標準越高。否則,補償標準越低,但最大周期不超過24個月。張家界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是什么?了解張家界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請參見以下介紹。
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至80%,支付一年的,領取兩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最長不超過20個月。社會保障機構將嚴格按照這一標準發放失業救濟金。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70%-80%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期限一年以上,繳費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八個月再發給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剩余金額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的最高期限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