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女職工在孕期、分娩期、產褥期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支付。
(1)分娩醫療費(含7個月以上引產)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難產分娩醫療費:210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20%費用;
(5)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400元;
(6)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每人次200元。
2、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算生育津貼,每月按30天為標準。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實施節育技術服務和按照節育政策實施康復所需的手術費用,按照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浙價發〔2005〕140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