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后醫療費用的報銷條件和報銷標準是什么?相關內容整理如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一、享受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㈡參保人在流產、引產、產道分娩、剖宮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
二、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按以下定額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流產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產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經產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宮產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宮產),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以上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三、業務所需材料
女性參保人應當在生育后12個月內,持有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醫療待遇申領手續。申領生育醫療待遇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㈠已婚未育的流產
1、《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戶口本,若戶口本內有相應年齡段小孩導致不能明確其未生育情況的,還需提供相關的計劃生育證明說明其生育情況(原件和復印件);
3、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4、醫療收費收據(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結;門診的,提供費用明細清單或手術記錄(原件和復印件);
6、本人社會保障卡(原件);
7、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若是代辦,需增加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參保人中山本地農業銀行的通存通兌活期存折(原件和復印件);
9、參保人登記所在地勞動保障局同意在外地流產的,應當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出生登記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