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自然年繳納,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是下一年的保險期。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保險費手續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城鄉居民不繳費的,不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城鄉居民綜合醫療保險制度不再區分繳費群體,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每人每年150元。保險期滿后,符合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中途參加保險。年中參保的居民(不含新生兒)應當足額繳納包括政府補助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自繳費之日起90日內不得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未支付期間和支付后90日內發生的醫療費用。
此外,享受政府全額補貼的特殊人群,如五保供養人員、低保供養人員、失能嚴重殘疾人等,不繳納個人費用,由政府全額補貼。
不同人群參保及繳費方式不同
參保范圍及對象: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由本市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本市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在校生(以下統稱大學生)。辦法同時明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以家庭(戶)為單位,持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持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村(居)委會(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繳費手續。
滄州市區中小學生和托幼機構在園幼兒可以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已經隨家庭參保的不再重復參保。
在校大學生由所在高校統一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必須同時參保,不能選擇性參保。家庭成員中參加了職工醫保或外地居民醫保的,可以不隨戶籍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但必須提供參保繳費憑證或相關證明。
具體繳費方式為:農村居民由村委會統一代收代繳;城鎮居民到指定的銀行網點繳費;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代收代繳。
報銷比例
新生兒可隨時參保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到戶籍地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當年度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90日內跨年度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按規定標準繳納兩個年度的醫保費后,從出生之日起分別按2個年度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
參保居民可享普通門診和慢性病門診待遇
普通門診醫療費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分配給個人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點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不清零,可結轉使用,家庭成員可共用。
患有高血壓(Ⅲ期高危及以上)、肺心病、腦血管病后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等20種慢性疾病的參保居民,每年11月份前可向鄉鎮(社區)社保所申報門診慢性病,經鑒定合格后,在指定的門診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病種范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200元,報銷比例為70%,每人每年最高報銷1000元。
參保居民住院最高可報90%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住院起付標準:參保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100元,一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1800元,在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降低100元。核準轉外地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3000元。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50%。
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9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5%。使用中成藥(注射劑除外)、中藥飲片、中藥制劑和中醫適宜技術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15%。核準轉外地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50%。
參保居民一年最高可報銷45萬元
一個年度內,參保居民基本醫保最高報銷限額為15萬元。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大病保險給予“二次”報銷。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至3萬元(含)部分報銷55%,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部分報銷65%,1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75%,大病保險最高報銷限額為30萬元。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上大病保險,每人每年最高可報銷45萬元,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報銷結算。
此外,參保人可以選擇持社保卡到市內任何一家醫保定點醫院就診,出院后,醫療費用通過網絡即時結算。參保居民只承擔個人負擔,其余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