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對于我們來說是一個非常熟悉的名詞了,那么什么情況是屬于工傷范圍內的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11月12日,南充一家大型超市的店長劉某突然暈倒在辦公室。12月4日,經過21天的治療,搶救無效。劉某的死是工傷嗎?在賠償問題上,超市和家屬意見不一,超市方面根據重大疾病傷亡和其他保險費用,賠償家屬20萬元,家屬認為應賠償工傷。
死者家屬與超市在死亡賠償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賠償標準是根據死亡性質的不同而確定的,兩者在賠償金額上存在巨大差距。如果按照重大疾病傷亡來進行賠償,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屬20余萬元。而如果按照工傷標準來賠償,則賠償金額會達到150余萬元。
而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那么即便他發病或者是受傷的時候是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認定,賠償的時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賠償。
從這個角度說,超市拒絕按照工傷來賠償死者家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死者確實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對于這樣的結果,死者家屬既難以理解更難以接受,因為在他們看來,死者確實是在工作時間的工作崗位上犯病的,誰也無法斷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點關系都沒有。進一步說,如果他是在超市搬運貨物的時候被貨物砸傷,然后送到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卻沒有搶救過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也無法按照工傷來賠償,對此有幾個死者家屬會服氣?
所以說,問題的癥結不是出在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的身上,而是出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身上。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增加企業的賠償負擔。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這一時間限制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隨著“過勞死”“猝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者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充滿質疑。
48小時后,誰來為非工傷的“工傷”買單?當法律規定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感受相違背時,是否有必要重新審視和完善法律?這些問題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慎重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