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陜西出差時,突然感到腿疼,被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這算不算工傷?”近日,江津某機械公司職工王某咨詢這樣的問題。
江津區人事和社會事務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放心)》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如果工人在因工缺勤期間受傷或發生事故而下落不明,應認定為工傷。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突發疾病或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雖然王某在出差期間突發疾病,但并沒有因工作原因受傷。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條件。因此,他不屬于工傷。
某企業職工陳某也因同樣原因未被鑒定為工傷。他去外省出差一周,期間與當地朋友聚會后,在回賓館的途中與一私家車相撞受傷,交警認定私家車負全責。陳某在事后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市人社局認為,陳某雖然是因公出差,但他發生車禍時的原因并非與工作相關,而是與朋友聚會等私人原因,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工傷。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提醒,一旦在工作時發生意外,職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歷。病歷如果被單位拿走,并且單位不愿拿出來讓工傷職工做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及其親屬應及時到醫院復印病歷,并加蓋醫院的病歷專用章。
另外,在治療工傷時不要使用別人的名字。因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以確定工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