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車撞傷后,通過醫療保險報銷了部分費用。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報銷的醫療費用不予扣除。保險公司拒絕并提出上訴,要了解醫療保險和強制保險同時報銷的更多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在生活中,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時,受害人往往會拿著醫療證件獲得醫療保險賠償,然后起訴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侵權人能否以醫保已經賠償為由,要求扣除已報銷的醫療費?投保人可以就這樣吃“雙份保”嗎?被告范某駕駛借來的轎車,與原告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王某將范某與該車交強險投保單位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該案經商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范某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王某等12.244元的醫療費用。其中,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用8090.8元。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被上訴人已經在縣醫保辦報銷了4295.1元醫藥費用,請求將這部分費用扣除。二審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除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外,另查明,商河縣醫保辦已將王某不應報銷的這部分醫療費全部收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不屬于醫保機構賠償的醫療費,醫保機構錯誤作出賠償的,不能成為侵權人抗辯扣減醫療費損失的依據。受害人“不當報銷”,不是侵權人抗辯扣減醫療費或免除賠償的依據,其侵權責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在本案中,王某的醫療費用是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也不屬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情形。因此,醫保機構向王某報銷醫療費用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訴訟中,法院發現醫療保險機構的錯誤報銷行為,醫療保險機構及時地收回了已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障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也避免了受害人獲得額外的利益。